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29號上訴人 欉清桐 即精鴻企業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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