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己○○
庚○○○辛○○丁○○戊○○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98年11月4日追加另被告乙○○,請求其應與被告甲○○、展亮交通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損害賠償之訴,惟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依首揭規定,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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