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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