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林宗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