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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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博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廷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觀之聲請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金屯五金工業有限公司,許廷鑫係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章,許廷鑫並非發票人及背書人,則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亦顯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