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吳緞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豐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發函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民國110年5月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