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周林雲卿 被告 陳一誠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一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林雲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雙方就原告之輕度失智症與本案車禍是否有關有所爭執,致未能於刑事審理程序中就本案車禍損害賠償部分達成和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