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錫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錫信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錫信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10年4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竣,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及被告身心考量,認應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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