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楊清泉
陳麗美 楊祐維 楊祐睿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戴梓琳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 律師原告 楊富翔
楊賀翔 游恩慈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游智婷 被告 黃騰羿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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