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鏘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複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8,4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7,375,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06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8,420元,尚欠新台幣15,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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