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林搬 訴訟代理人 林煌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建物之占用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則以該筆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究對拆屋還地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所提出狀紙載「民事起訴狀」,當事人稱謂載「聲請人及相對人」、「訴訟聲明」及「爭議情形」,若係提起訴訟,應載「民事起訴狀」、當事人稱謂應載「原告及被告」、「訴之(訟)聲明」及事實部分應記載「事實及理由」;若係聲請調解,狀紙則應載「民事聲請狀」、當事人稱謂載「聲請人及相對人」、「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
三、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即因此故。故請陳報具體法律關係及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四、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五、陳報訴訟代理人林煌昌之住址。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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