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潘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潘秀美(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59號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7年度執字第5360號執行有期徒刑5月、107年度執更字第1337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依前開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呤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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