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劉惠婷 被告 賴庭 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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