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原告 吳東恩 被告 張文裕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40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王惟琪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