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907號上訴人龍泰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羅廣祐 律師被上訴人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黃欣怡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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