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26號原告 陳蔡秀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賠償10億7,000萬元;㈡被告應開記者會道歉(見原告起訴狀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41號裁定)。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億7,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4,000元,另聲明第2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8,287,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8,28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