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9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園食堂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被告嘉園食堂(下稱嘉園食堂)係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查明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址,並具狀更正被告為「○○○(即負責人)即嘉園食堂」。另嘉園食堂如係另名被告 黃羽欽 (下稱黃羽欽)所經營之獨資事業,該獨資事業對原告所負債務,即由黃羽欽負全部責任,請一併於書狀中說明有無請求黃羽欽負連帶責任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