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95號原告 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偉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