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4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563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2348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蕭清清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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