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錫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參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3張,因於民國93年5月10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B3851│1│82│├─┼──────────┼───────┼──┼──┤│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B8213│1│825│├─┼──────────┼───────┼──┼──┤│3│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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