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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