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03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林永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玖拾叁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肆佰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