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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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告正如國際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馬志正 被告 余宗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莊文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君偉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重訴 字第 569 號裁定(105.03.30)[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重訴 字第 569 號判決(105.04.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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