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3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略以:丙○○與乙○○原係男女朋友,雙方在交往6年後,於民國97年4月間,因個性不合而分手。丙○○因不滿乙○○分手後不願再與之復合,因而心生不滿,遂利用於交往期間曾幫乙○○申請雅虎奇摩網站電子郵件信箱(帳號:ju333572@yahoo.com.tw)而得知密碼之機會,於97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其服務之臺中市○○區○○路○○○號之3「大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內,利用該公司之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連結上網,並在雅虎奇摩網站內,輸入乙○○之前揭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入侵至該電子郵件信箱後,刪除部分其以前寄送予乙○○之電子郵件,並於同日中午12時51分許,在乙○○經營之豆子工場(網址[email protected])網站之留言版上,留下「 陳思淫 ...賤女人昨晚有被搞ㄇ?... 粉爽 是不是!我ㄉ男人白天才跟我做愛,晚上還能幹你金A有凍頭...我ㄉ味道不錯喔告訴妳...這ㄍ男人我不要ㄌ...妳留著慢慢用」之訊息,藉由網站之服務自動轉發至乙○○之前揭電子郵件信箱內。復於同年12月28日凌晨4時2分許,在臺中縣○○鄉○○街○號之住處,以電腦連結上網,並在雅虎奇摩網站內,輸入乙○○之前揭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入侵至該電子郵件信箱後,另基於毀損乙○○名譽之意圖,於同日凌晨4時11分54秒許將內容為「賤女人昨晚有被搞ㄇ?...粉爽是不是!我ㄉ男人星期五白天才跟我做愛,晚上還能幹你金A有凍頭...我ㄉ味道不錯喔告訴妳...這ㄍ男人我不要ㄌ...妳留著慢慢用要辦事到Mo
tel...花點小錢嘛﹗...」之訊息,與附件為1不知名女子(容貌酷似乙○○)裸露上半身及另1不知名男子裸露背部之照片,以乙○○之名義一併發送予乙○○之前揭電子郵件信箱通訊錄內之友人約80餘人。以此方式散布足以毀損乙○○名譽之文字及圖片。嗣乙○○接獲友人之通知後,始知悉前揭電子信箱遭他人入侵,隨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獲悉上情。因認丙○○所為,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相關設備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相關設備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63條、第314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