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3,3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