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賴香 如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間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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