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28號聲請人 施雪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得發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鑑定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法定必備程序,且此法定程式之踐行需當事人協同為之。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得發間監護宣告事件,依前揭規定,須聲請人陳報鑑定人。惟經本院承辦股書記官多次依聲請人書狀所留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聲請人,均無法聯絡聲請人為陳報鑑定人事宜。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