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淑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3136號、102年度緩字第40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凱蒂貓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拾玖件、鑰匙圈拾壹件、手鍊陸件、髮飾品肆件、杯墊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淑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1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23日確定,103年9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得仿冒「凱蒂貓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9件、鑰匙圈11件、手鍊6件、髮飾品4件、杯墊1件,(詳102年度保管字第2470號扣押物品清單),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商標法之規定係專科沒收之物之規定,故就該規定所稱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1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313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9月23日確定在案,且於103年9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凱蒂貓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9件、鑰匙圈11件、手鍊6件、髮飾品4件、杯墊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79頁),並為被告所自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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