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八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 李梅 係直系血親卑尊親屬關係,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九時許,被告甲○○在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村水尾子二十五號之二住家,因不滿向告訴人李梅索取金錢欲購買毒品施用遭拒絕,竟基於傷害尊親屬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李梅,致告訴人李梅受有左肘部皮下瘀血、擦傷,左上臂皮下瘀血及左前臂皮下瘀血之傷害,案經被害人李梅告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涉犯前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梅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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