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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