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