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OSRICHITCHAI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OSRICHITCHAI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貳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PHOSRICHITCHAI經訊問後否認犯行,然有卷內證人證述、書證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物沾水果刀1把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案發後隨即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追訴、審判、執行,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1月6日羈押3月。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考量本案尚未終結,被告在臺灣已無固定工作及住所,一旦准予停止羈押,實難排除被告為逃避刑責而藏匿之可能,故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應自111年4月6日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