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6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李慶雲 即台中市私立北一文理短期補習班
      李慶雲即彰化縣私立北一文理短期補習班
      李慶雲即台中市私立巔峰文理短期補習班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陳姿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被告「李慶雲即台中私立北一文理短期
補習班」,應更正為「李慶雲即台中市私立北一文理短期補習班
」。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被告「李慶雲即台中市私立顛峰文理短
期補習班」,應更正為「李慶雲即台中市私立巔峰文理短期補習
班」。
原判決附表欄關於「MINOLTA」之記載,應更正為「Minolta」;
關於「KONICAMINOLTA」之記載,應更正為「KonicaMinolta」
;關於「清靜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淨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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