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權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06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文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文權係後備軍人,設籍臺中市○○區○○里○鄰○○○街○○號,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間某時,由其姨媽 林春伶清木塑膠有限公司員工)代收並託劉文權之母轉交,而收受101年博愛甲字第252200號教育召集令,已知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指定其應於101年8月6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該次教育召集,未前往上揭地點報到,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而為認罪之表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召集令受領回執、台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單、臺中市和平區山地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按時參加召集,卻無故逾期報到,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併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惕儆。又,如被告經濟不寬裕,執行易科罰金有困難,希望易服社會勞動,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2項規定,此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應由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檢察官依職權裁量是否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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