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9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理人 邱智元 債務人 吳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