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20號聲請人 吳得強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胡惟翔 律師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代表人 周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04號受理在案,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准予扶助並移轉臺北分會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可稽,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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