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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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吳張安汝 (即 吳思慧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於第
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提出吳思慧
自75年至93年間離家出走未與吳張安汝為任何聯絡之不可歸責於
己或未同居共財之事證或聲請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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