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 簡子性 法定代理人 簡文秀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阿勸楊添枝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拾日內補正關於被告林阿勸、楊添枝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含有無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林阿勸、楊添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關於被告林阿勸、楊添枝之全體繼承人塗銷地上權登記,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中僅載被告為林阿勸、楊添枝之全體繼承人,未依首揭規定具體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無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自難認其起訴合於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0日內以準備書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含有無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林阿勸、楊添枝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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