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志因傷害致死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
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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