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OMTHAISONGWISIT(魏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OMTHAISONGWISI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LOMTHAISONGWISI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係泰國籍人士,則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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