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DAIBINH(越南籍,中文姓名:陳大兵)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DAIBINH(中文姓名:陳大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TRANDAIBINH(越南籍,中文姓名:陳大兵)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