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慧吟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慧吟上訴意旨略以:不服鈞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判決,爰依法對恐嚇危害安全罪、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提起上訴等語。
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2年,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被告對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規定,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之上訴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