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 洪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天麟 律師
林殷廷 律師被告 張雲雲
韓素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是否聲請鑑定系爭房屋每月租金市場價額,如是,並應陳報鑑定單位,及將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陳報狀繕本後7日內陳報是否同意該鑑定單位,若否,則應陳報建議之鑑定單位,及將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俞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