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74號上訴人 吳旻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主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2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1月3日112年度訴字第21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31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533至537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