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媛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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