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七號
原告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音國際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伍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