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方彬本件被告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茲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因腦中風住院,目前仍呈深度昏迷,無法出庭應訊,有診斷證明書、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院辦理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萬院醫字第八九八三六號函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因腦中風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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