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15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8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93號、96年度偵字第18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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