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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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 陳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係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4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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