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1號原告 許苡薰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林明侖 律師被告 林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1號原告 許苡薰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林明侖 律師被告 林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